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护林、防火工作,组织林业、公安等部门建立护林、防火组织。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护林员。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群众性护林、防火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制定护林、防火制度。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应当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