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编制年采伐限额,经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重点林区的年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森林采伐限额实行分级管理、分项控制,不得突破和串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