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销售与使用第九条有效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具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警示标识。销售实行生产许可证、认证管理的植保机械和脱粒机械等农业机械产品,还应当标注有生产许可证和认证标志;销售实行生产许可证、认证管理的其他农业机械产品,还应当标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认证标志。销售的旧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使用标准。农业机械销售经营者应当销售与其销售的主机相配套的零配件。生产农业机械的企业应当保证零配件的供应。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