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章 募捐行为第八条有效募捐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开展募捐:(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劝募;(二)在公共场所摆放募捐箱;(三)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持募捐人有效证件劝募;(四)寄发劝募函或者发送劝募信息;(五)义演、义赛、义卖、义拍;(六)其他适当方式。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