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募捐人应当每年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平台公布下列信息,内容变更时应当及时更新:

(一)名称、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监事会和办事机构的基本情况;

(三)章程和业务范围;

(四)募捐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