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灾害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动募捐人面向社会开展赈灾募捐。

民政部门和募捐人应当采取措施,简化办事手续,保证募捐财产及时、安全、有效地用于灾区救助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