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章 募捐行为第十四条有效募捐人应当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情况公告书。募捐情况公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实际募捐的起止时间;(二)募捐财产的种类及数量;(三)捐赠人姓名或者名称(捐赠人要求保密的除外),捐赠财产种类、数量或者价值,捐赠时间;(四)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捐赠人对募捐情况公告书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募捐人予以更正;募捐人拒不更正的,捐赠人可以申请民政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