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章 募捐行为第十二条有效对捐赠物资的价值需要进行评估的,由募捐人和捐赠人协商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对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募捐实际需要的捐赠物资,经捐赠人同意后募捐人可以依法采取拍卖等方式处置。评估费用、拍卖或者其他处置费用在捐赠人的捐赠金额中冲减,或者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由捐赠人另行支付。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