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募捐人接受募捐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放弃接受捐赠专用收据的,募捐人应当做好记录,并将开具的捐赠专用收据存档备案。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