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事项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不按国家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不按国家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