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无故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