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