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方式与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实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经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