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方式与程序第二十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