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