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千万工程”条例/第二章 工作体制机制第八条有效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实施“千万工程”工作全面负责。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健全实施“千万工程”工作协调机制,强化资源整合和督促落实,研究解决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