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和资金;

(三)有与开办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有技术组网方案;

(六)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及承诺;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