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场管理第六条有效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和资金;(三)有与开办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可行性研究报告;(五)有技术组网方案;(六)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及承诺;(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