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场管理第五条有效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范围在本省之内的,必须经省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并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取得许可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在核定的项目及范围内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