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与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已经在网但未登记真实身份信息或者登记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电信用户补登记真实身份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在网电信用户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变造证件或者信息进行登记的,可以停止电信服务,并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