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已经在网但未登记真实身份信息或者登记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电信用户补登记真实身份信息。

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在网电信用户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变造证件或者信息进行登记的,可以停止电信服务,并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