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与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电信用户办理固定电话、互联网宽带的装机、移机、过户和移动电话卡、无线上网卡的开户、过户等入网业务,应当要求电信用户出示有效证件,查验并登记或者补登记电信用户的证件类别以及证件上所记载的姓名(名称)、号码、住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单位和个人转让移动电话卡、无线上网卡的,应当到电信业务经营场所办理过户手续,履行变更登记义务;不得转让他人名下的移动电话卡、无线上网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