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电信网单位必须按照《统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按期向省电信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