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场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电信网单位必须按照《统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按期向省电信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