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出租、涂改、转让、转借经营许可证、进网许可证、职业资格证书及有关的批准文件。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