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等各类监督的贯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