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制度,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可以建立预算审查专家制度,聘请预算审查专家协助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可以委托专家或者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