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等以及相关材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案的;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提出的意见,未研究处理的;

(四)未按照要求到会听取意见、回答或者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就预算、决算、审计查出问题等,提出的询问或者质询的;

(五)其他妨碍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预算审查监督职权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