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九条有效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预算调整的基本情况;(二)预算调整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预算调整的事项是否可行;(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否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提出建议;(五)对本级人民政府执行预算调整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