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十五日内,将意见反馈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书面反馈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