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在国务院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内,提出全省政府债务安排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市、县人民政府依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提出本级人民政府债务收入使用计划,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