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生猪屠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