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