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