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石寨山大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保护规划编制的相关具体工作并负责实施;
(二)协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
(三)负责石寨山大遗址日常保护管理、文物征集收藏工作,建立保护档案;
(四)建立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保存石寨山大遗址相关数据,并联合有关部门对石寨山大遗址本体保护状况和周边环境实施监测;
(五)组织开展文物研究交流、活化利用和宣传教育等活动;
(六)负责石寨山大遗址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使用、保护等工作;
(七)负责石寨山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和运行管理;
(八)对石寨山大遗址保护区划内规划和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建议;
(九)其他与石寨山大遗址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