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石寨山大遗址保护区划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石寨山大遗址保护区划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划定并公布。

石寨山大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需要变更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石寨山大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桩。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