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宅基地用地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