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后,方可转移。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