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审查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需要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