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确需超过2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