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用地单位缴纳的各项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