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征用耕地,按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缴纳安置补助费;(二)征用其他农用地,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缴纳安置补助费。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