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