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收取的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用于土地复垦、耕地保护。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