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4倍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