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区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县(市、区)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的85%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