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生产、销售已经实行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伪造、冒用他人的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书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