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按照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