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政业规划的编制和邮政普遍服务、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铁路、民航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助做好邮政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