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地名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设置村屯、街道的地名地址牌以及住宅区和单位的门牌,标明所在地的邮政编码;地名地址和门牌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