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地名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设置村屯、街道的地名地址牌以及住宅区和单位的门牌,标明所在地的邮政编码;地名地址和门牌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