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开发利用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