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和其委托的经营者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报送相关统计数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运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电力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