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运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