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